广西南宁市白嫖事件
2025-04-18 17:38  来源:中国金融资讯 作者:陆香

2020年8月广西南宁市莫先生收到南宁青秀区人民法院发来的诉讼,(2020)桂0103民初13268号民事法官肖孟伟,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景汇物业)向法院出示《借款合同》、《借据》、《收据》、EMS想证明2013年11月借了一笔钱给当事人,即为莫先生支付了一笔款项给广西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东置业、开发商)。

广西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最新股东变更,在爱企查上查到现股东包括:广西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合协诚置业有限公司、桂林欣昌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汇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查晓剑、黎卫,董事长:朱忠勇,总经理:杨凯,作为现任股东希望以上广西知名企业、企业家妥善处理广西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遗留问题。

记者了解到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景汇物业)向法院出示关于借款的全部证据总共4个,分别是《借款合同》、《借据》、《收据》、EMS,无一证据真实有效且合法,全部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伪造生成,并非真实来自景汇物业公司。

莫先生给记者讲述了大致事情经过,2013年9月2号莫先生购置了汇东置业开发的汇东某城一套房,购房当天似乎有人员说小区车位可以先使用后付款,只要一点利息、手续费,但是当时并未搭理对方。

莫先生告诉记者,对方所说借款纯属虚构,并未发生景汇物业公司借款一事。当事人从来没有向景汇物业公司借款,在收到起诉前也从来没有任何人提及与景汇物业有债务关系,整个过程并没有与景汇物业有借款接触,景汇物业也没有为本人支付款项,汇东开发商联合景汇物业通过签章方式伪造所有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在明知本人2015年已经履行完购房合同,购房手续完善的情况下,光天化日白嫖客户。“景汇物业说借款给你应该有转账记录。”莫先生告诉记者景汇物业无法提供转账记录,景汇物业也没为自己支付过一分钱,记者看了材料,《借款合同》、《借据》明确了“本合同的借贷关系自甲方(景汇物业)将款项存入所购楼盘的开发商账户之时起生效。”“该借据自贵公司到银行办理付款手续并盖银行受理章之时生效”,景汇物业并没有履行合同契约,这是一份没有履行、没有生效的合同,景汇物业公司无法提供转账记录,实际景汇物业公司并未支付过款项,并没有产生任何经济损失。记者问莫先生《借款合同》、《借据》是你签的吗?莫先生告诉记者买房过程并没有与景汇物业签任何材料,2013年并没有找过景汇物业借钱,没有景汇物业人找我谈过借款的事,也不清楚《借款合同》、《借据》从何而来,签名非本人字迹,当时似乎有人提过,小区车位可以先使用后付款,本人并未说要,车位也没给本人,《借款合同》、《借据》并非本人与景汇物业所签,汇东开发商联合景汇物业通过盖章方式伪造与其相关契约,在并没有为本人支付款项没有产生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伪造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盖章时间可鉴定),已经报南宁市、区公安部门调查。“十年间景汇物业不找你还钱吗?”,莫先生告诉记者,收到起诉前,从未有人提及与景汇物业债务,按常理如果有债务,起诉前对方应该先找我还款,协商不成才会起诉,这个过程都没有,2020年8月前我与景汇物业没有任何关于借款的接触。莫先生告诉记者,让自己更后怕的是如果对方公司再拿出其它合同、契约或者其它公司拿出什么合同来要钱该怎么办。

收据造假(那么多购房者不可能都扛现金交付?钱拿车皮装?)

这种材料想生产多少就能生产多少,想填多少金额就能填多少金额,10万、100万随便写

一元钱得一大本(让人想到清明节干的那些事情)

该收据不足以作为证据证明支付款项

     2021年3月10日庭审笔录第5页当庭申请对收据笔记鉴定

申请笔记鉴定查明事实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为什么法官不允许目的何在?开发商人员毕雪莲已承认于20131120日收款生成该《收据》,若经鉴定结果与记载和毕雪莲陈述的时间不符,则《收据》造假。证据造假、虚构事实,该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

景汇物业出示《收据》想证明现金为当事人支付了一笔购房款,莫先生说,这纯属胡说八道,本人房子是与汇东置业公司购买,与景汇物业没有任何关系,购房款已经自行支付完,并且领回购房发票并于2015年交房,截至2015年7月购房合同关系已履行完毕,出示法定支付款凭证首付款发票,已经达到买房首付款举证之义务,已经佐证了付款事实,已经证明首付款支付完结,加上按揭款已无购房欠款(汇东置业与景汇物业为两独立法人公司,《购房合同》与《借款合同》为两独立合同,首付款不等于借款,首付款发票已经证明购房首付款完结而景汇物业并未支付任何款项,不能凭一张极易伪造的收据证明款项支付,如若景汇物业坚持称2013年为当事人支付过款项,可以对“收据”做纸张、笔记形成时间鉴定查明事实)。购房、交付材料齐全,这些年一直缴纳物业费,从未有人提及与景汇物业有债务,对方伪造《收据》想证明与本人买房相关。一审在南宁青秀区人民法院,本方律师申请对《收据》收据纸张形成、笔记形成时间鉴定,而青秀区人民法院视而不见,没有鉴定,行为违法,明显庇护对方,超出合同契约通过签章方式伪造形成《收据》对借款事实并无证明力,并不能证明借款合同生效,借款事实发生。如此重要的证据,法院为何故不鉴定?鉴定《收据》纸张、笔记形成时间,就知晓景汇物业是否借款!

通过后期伪造、签章同意等主观行为不能证明2013年借款事实,《收据》凭证号码“20”开头,很明显是起诉当年20年的票据,而且该本票据,只用了这一联,后面联都空白。填票唯一人“兰汉丰”经了解也不是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广西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可以通过调取2013年11月兰汉丰缴纳社保凭证查明,《收据》明显是伪造证据。通过盖章伪造证据无法达到款项支付目的,景汇物业故意伪造证据将借款与本人买房关联,伪造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

记者认为,鉴定出《收据》造假,就能证明2013年景汇物业并没有支付过款项,也能推翻景汇物业说用于购房的说法。2015年,购房买卖关系结束,办完购房手续、交房后就不需要再支付房款。

当事人莫先生出示购房发票

2015年与物业交房、交钥匙证明                2014-2020年缴纳物业费

购房者那么多,公司之间资金交付不可能用现金,对方公司不可能安排专属送钱岗位,经常拿“麻袋”装钱去现金交付,合同也有约定,要求对公转账,违背合同契约现金交付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真有欠款一事对方公司也绝对不可能犯这种错误,没有转账记录。可见整个过程景汇物业并没有为当事人莫先生支付过一分钱。

                         手机号在用证明

一庭庭审笔录第5页诉讼时效抗辩        二庭庭审笔录第5页诉讼时效抗辩

景汇物业出示EMS说有发过EMS给当事人,莫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手机号2013年-2019年12月期间一直在用但是从未收到EMS电话,也从未收到过EMS邮件,记者看了下EMS材料,未加盖邮戳,没有收件地桂林回退信息,是否寄出、送达不确定,从EMS地址、电话、品名等信息也与景汇物业公司无关,都是开发商信息,景汇物业通过盖章方式关联伪造证据。莫先生告诉记者,花点钱这样没盖邮戳的EMS他也能找人要得到。如果对EMS上景汇物业章做形成时间鉴定,估计也是2020年后盖的。

MES伪造无效证据,没有邮政公司邮戳、签章、没寄出,盖章估计2020年(可验)

综上材料,记者认为景汇物业应该进一步说明借款合同来历,借款过程,如:谁与当事人谈的借款,谁和当事人签的借款合同,期间的催款过程,起诉前谈判过程等,提供电话、短信、邮件、QQ、微信等事实证据,佐证借款事实,但凡有借款不可能没有这些接触,涉及人证请说明清楚谁在什么地方说了或做了什么事情,必须具体,希望对方不要再伪造证据。

景汇物业出示的《收据》造假明显,如此重要的证据,开庭是莫先生代理律师已经明确提出《收据》造假,并申请纸张、笔记形成时间鉴定,为什么不予鉴定?起诉莫先生的景汇物业公司是否发生借款行为,是否真实借款有款项支出,是否有经济损失是本案的关键。如果法院判决莫先生败诉需要支付物业公司款项,一定是弥补对方损失(本金+利息),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物业公司产生了损失,没有损失也就无所谓弥补损失

证据必须真实有效,向法院提出《收据》、EMS鉴定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要准许!《借款合同》、《借据》是通过盖章方式形成为无效证据,未生效、未履行,主要是车位没兑现;《收据》造假,EMS也是伪造,未寄出、未收到,证据无效。无一证据真实有效且合法,这些在一审庭辩是都提出,但一审南宁青秀区人民法院法官视而不见,这些非真实有效证据没有证明力,无法达到证明借款、时效中断的目的!

记者通过司法咨询了解到,合同的成立应具有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合同未经承诺,只停留在要约阶段的,合同未成立。合同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开始,由合同要约与对方的承诺达成协议而成立。

景汇物业应出示真实、有效且合法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整个过程起诉当事人莫先生的景汇物业没有支付一分钱,没有一分钱损失!鉴定出《收据》是否伪造,就能证明2013年景汇物业是否支付款项,也能证明景汇物业说用于购房的说法是否成立,如果对方公司明知当事人购房合同关系已结束,而联合相关公司通过证据造假,虚构借款事实,其行为明显是一起有预谋的诈骗案。

从2020年到现在案件过去已经近5年,请问审理过此案的主法官: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否真实借款?是否有经济损失?对当事人提出合同、借据异议是否查实?合同从何而来?是否当事人所签?与谁签?是否生效?《收据》造假、EMS造假是否查实?对当事人提出兰汉丰、毕雪莲做假证等一系列问题是否核查清楚?!这些问题在应诉过程中都明确给各级法院提出,为什么起诉方连一个真实、有效且合法的证据都没有的案件脱了5年没能查清?

开庭审理,双方对质查明事实,是最简单最快捷的方法,一审没查明事实,二审以后莫先生一直强烈要求开庭审理,希望查明事实,都没得准许,为何?坊间很多说法都不属实,请民众不要轻信,当事人强烈请求开庭再审此案,建议相关部门开庭重审,查明事实真相,还当事人清白,给民众一个交代。

人的一生能有几个五年时间?是否“职场问题社会化”,一个无中生有的事件毁掉一个人的整个职业生涯!在法治如此健全的时代,为什么一个如此简单的案件至今未能查清,是两家公司手段的高明还是司法的公正出了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我们希望一切正义的力量都能站出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司法的公信力!推动事件处理,使事件得到合理解决。

相关证据材料如下:

景汇物业公司出示证据:

收据

合同

借据

EMS

莫先生出示法定首付款凭证,首付款发票证明购房首付完结

法定首付款凭证发票证明首付完结

一审庭审笔录:

景汇物业没有交付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未成立

申请《收据》笔记鉴定

EMS造假,诉讼时效抗辩

《借款合同》、《借据》未生效,双方借贷关系未成立

标签:
责任编辑:杜如晦